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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25日 星期二

EU暢議的專利法庭對共同市場有利,但對申請人有利?

原文連結: DSS case shows why EU leaders want one patent jurisdiction, but will patent owners?

這篇文章的內容主要說明 DSS目前在歐洲的訴訟狀況,以及衍生的問題。

DSS是一家美國公司,發明了一種鈔票防偽的技術,並且獲得了EPO准予專利。它認為歐洲央行發行的歐元鈔票,侵犯了它的專利權,控告歐洲央行,要求侵權的賠償。

DSS一開始先向盧森堡來訴訟,但是盧森堡以他沒有管轄權駁回,於是DSS到每個歐盟國家進行訴訟。同時歐洲央行也在數個歐盟會員國的國家法院提起專利無效的訴訟。

目前已經有幾個國家有初步的訴訟結果,在英國最高法院暫時停止高等法院撤銷專利的決定,法國也有類似的決定。但是在荷蘭與德國則是專利有效,DSS準備進行侵權的賠償訴訟。

問題就來了,歐盟現在是一個共同市場,經濟事務應該有一體的標準,不同的國家司法系統對EPO所給予專利的看法不同,會導致整體市場的不一致性,對歐盟宣稱歐盟是單一市場的說法相當諷刺。所以歐盟應該會有進一步的作為。

但是對專利權人來說,歐洲專利法院會有幫助嗎?單一的歐洲專利法治制度下,申請人的專利是否有效是一翻兩瞪眼,全有或全無,如果申請人一個一個國家申請,英國不准專利,說不定德國還有機會。如果歐洲專利法院成立,申請人為了他的最大利益,說不定國家專利局的申請案將會激增喔。

2007年4月13日 星期五

EC 推出 EPLA的折衷方案

原文:
1. http://www.itworld.com/Man/2687/070403eupatent/
2. http://www.eupolitix.com/EN/News/200704/1233e2bf-4179-41a3-a3b7-a2f8ff9ee94f.htm

EU內部市場行政長官McCreevy提議一個EU自己執法方式,專利訴訟的第一審訴訟在國家專門的法院中進行,並且建立一個中央上訴法院。中央的上訴法院則設在歐洲最高法院下(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ECJ目前是歐洲的終審法院)。

贊成意見

  • SMB大部分的專利僅在一個國家實施。
  • 只有10%不到專利訴訟在一個以上的國家發生。
反對意見
  • 中小企業仍必須花費翻譯的費用到各個國家申請專利。
  • 大企業必須一個一個國家來打侵權訴訟,耗費金錢與時間。
  • 新的提案對目前破碎,不完整的歐洲專利制度沒有幫助。不同的國家法院法官會因為法律的不同解釋,對一些具爭議性的問題,有不同的見解。而且國家法院的法官又會如何去回應ECJ的判決呢?

2006年11月9日 星期四

歷經多年仍無解的歐洲專利新面貌

Source: Years of deadlock on EU patent bring some new thinking

歐盟自1968年以來就一直反對一個統一的歐洲共同體專利,主要是因為成員國不願意去調和國內的法律制度,不願對專利出版品的語言妥協,亦或是去決定哪一個國家可以得到更多與專利相關的法律工作。

歐洲議會於2006年10月份通過了一份聲明要求EPLA應該有比較好的解決方案,但是卻又提不出解決方法方法。需注意的是,這個議會曾於2005年7月一致地反對將軟體專利引進歐盟的專利制度中。法案遭議會退回以後,近一步的審議將延遲至12月或1月,或者更晚。

在這個同時,蓋茲代表微軟訪問布魯塞爾,與McCreevy會面希望歐盟的專利制度有具體的成果。Francisco Mingorance 是 Business Software Alliance(BSA, 成員為主要的軟體商包括微軟)的代表律師表示推動新專利制度為許多公司的高度優先工作。因為若於歐盟內沒有一個共同的法律標準,專利所有權人就得在每個國家的法庭中防衛自己的專利,這將是一個很花錢的程序而且通常導致互相牴觸的判決結果。他說"一般在歐洲打專利官司花費大約是美國或日本的三到四倍"。

EPLA遭議會退回以後,McCreevy曾經表示,他在評估兩個方案,一個是重新堆動在1973年被歐洲議會否決的共同體專利(community patent) 。但是這個統一的方式仍遭到歐洲議會的反對,也很難得到25國部長會議的一致通過。

第二個方案,也是眾多業界支持的方案,可以避過歐盟的程序並且得到相類似的效果,就是完成兩個非歐盟層級的協定,London Agreement與European Patent Litigation Agreement(EPLA)。

會員國同意London Agreement,表示只需要專利說明書公告成英文、法文、或德文,就可以在會員國行使權利。目前英國與其他八個國家已經在2000年同意,目前就卡在法國。

第二個元素,目前仍在草議階段的EPLA,是由非歐盟組織的EPO要求31個成員國考慮的共同法律標準。法案最終要成立一個成員國的歐洲專利法院。這個解決方案也許比共同體專利要求建立一個完整的專利制度來的可行。但是德法英,這三個最常發生專利侵權爭議的地方卻不願支持EPLA,因為這可能會危害到本國的司法系統與產業。但是較小的歐盟國家及瑞士卻支持 EPLA。

EPO的發言人Rainer Osterwald表示,"EPLA已經沒有爭議等待通過立法,只是還沒有訂定投票日而已。在EPO的成員國內部中有些仍有某些政治性歧見,有些在等著看歐盟最後的決定"

有些歐周議會議員反對EPLA是因為這會給EPO更大的權利。而EPO自 1973年成立以來,不受歐盟執行委員會與歐洲議會的監督。EPO目前雇有6000名員工,由專利申請案的申請費與審查費來支付開銷,不需要歐盟的資助。在2005年EPO使用了約12億歐元的經費。這個組織的法律地位,類似聯合國,或歐盟執委會。EPO的高階主管甚至不需要支付薪資所得稅。

雖然有31個成員國監督EPO的運作,仍有人批評EPO的上訴委員會很少更動審定結果,而且歐盟與EPO間的衝突也不少。縱然歐洲議會在2005年反對軟體專利立法,但是EPO仍不斷發出所謂的以電腦執行的發明(computer-implemented invention)專利。反對軟體專利的人已經再次行動要阻止更廣泛給予專利的可能,深怕一個統一的制度會讓核准軟體專利更便利。

11月25日約 100 位專利律師與軟體設計師將於慕尼黑參與由Foundation for Free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FFII)贊助的會議,研擬對策。FFII的副執行長Hartmut Pilch表示"如果EPLA真的施行了,將給沒有任何代議人員的不民主機構EPO,更多的權力。"

產業界有不同的聲音,德國的BASF掌管智慧產權副總Klaus Dieter Langfinger表示BASF每年都要例行性的將1100多個申請的專利案進行翻譯成多種語言以保護公司的權益。在歐盟有21個正始語言,到了明年一月會因為保加利亞與羅馬尼亞的加入再增加兩個。Langfinger說"不論是跨國企業或是中小型公司,一致的權利保護是很重要的"。翻譯一個專利案到六個語言要花BASF15000歐元,但是申請的費用只要1000歐元,而只有3%的翻譯過的專利在每個國家的專利局被打開來讀過。他說"大部分的花費就好像直接被丟到垃圾桶一樣"。

據McGreevy的發言人Drewes表示,歐盟執委會今年會全力支持McCreevy的計畫,將所有的障礙排除,以獲得歐盟層級的共同體專利與EPO要的EPLA。為清除歐洲議會的阻力,McCreevy建議執委會代表加入EPLA的審議。

2006年10月14日 星期六

歐洲議會通過專利系統重整計畫,但附加三個條款

Source

European Parliament Agrees To Patent Reform Plan With Amendments


歐洲議會的議員要求目前的EPLA內容提供關於民主的管理(democratic control),司法的獨立性(judicial independence),與訴訟的費用(litigation costs)重要的修正條款。

原先反對EPLA,反軟體專利陣營的Florian Müller 表示,這樣的表決結果並沒有所謂的勝負可言,未來仍有許多的發展可能。

原本有10個附加條款的提案,但是最終只有附加條款1, 3 與7通過。

附加條款一

Amendment one, put forward by PES, “Reminds the Commission that all legislative proposals should be accompanied by an in-depth impact analysis related to patent quality, governance and legislative control of the patent system, 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litigation costs”;

附加條款三

Amendment three, put forward by European United Left/Nordic Green Left, says: “whereas there have been growing concerns about undesirable patents in various fields and about a lack of democratic control over the processes by which such patents are granted, validated and enforced”;

附加條款七

And amendment seven, put forward by a mixed group: “Urges the Commission to explore all possible ways of improving the patent and patent litigation systems in the EU, including participation in further discussions on the EPLA and acceding to the Munich Convention as well as revising the Community Patent proposals; as regards the EPLA, considers that the proposed text needs significant improvements, which address concerns about democratic control, 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litigation costs, and a satisfactory proposal for the 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EPLA court.”

其中第七個修正案最為重要,有一些政黨關注,到時候歐洲專利法庭的技術法官會(也不盡然)由目前的歐洲專利局的科技複審委員會的委員來出任。

OHIM 行政長官McCreevy 請求議會給予EPLA修正的機會。如果他要求議會通過目前的EPLA計畫,可能會被歐洲議會否決,尤其是部分的社會主義者與自由主義者對EPLA吹毛求疵。

Müller表示,好消息是歐洲議會對是第一個對EPLA草案做出重要的反對意見的單位;壞消息是歐洲議會僅是要求法案修改而暫時停止審議,我們(反對者)必須要再去找到有強烈的理由反對EPLA的政治性團體。